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