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維護幼童乘坐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宣導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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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幼童乘坐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宣導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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