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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車輛使用人進入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 (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其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小時為新台幣十元。 二、小型汽車 (九人座以下) 每小時為新台幣二十元。 三、大型汽車 (十人座以上) 每小時為新台幣四十元。 前項所述每小時計費方式係指車輛進入停車場地停放使用乙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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