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連續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各區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 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並繳費;不能依前述規定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得將該書面黏貼於車輛,以為通知,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者,應公告招領,若查為贓車者,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經公告招領之車輛逾二個月無人領回者,各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 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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