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應針對所提車種、動線、時段、路段等交通管理配合措施進行說明,並檢附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工程圖說及數量。
  2. 建築物使用後週邊道路交通狀況未改善者,開發或營運業者應配合交通主管機關持續改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