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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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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
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應針對所提車種、動線、時段、路段等交通管理配合措施進行說明,並檢附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工程圖說及數量。
建築物使用後週邊道路交通狀況未改善者,開發或營運業者應配合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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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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