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者,應針對營運期間訂定交通管理計畫,視建築物及週邊道路交通特性,針對建築物內、外部交通系統研提具體改善措施,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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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者,應針對營運期間訂定交通管理計畫,視建築物及週邊道路交通特性,針對建築物內、外部交通系統研提具體改善措施,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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