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 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前言: (一)開發內容說明。 (二)評估範圍。 二、基地週邊現況: (一)都市計畫與週邊土地使用現況。 (二)重大建設計畫。 (三)週邊道路動線分析。 (四)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分析。 (五)停車供需分析。 (六)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狀況。 (七)人行動線分析。 三、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 (一)基地開發衍生交通量推估。 (二)衍生停車需求分析。 (三)基地開發衝擊分析。 四、停車場規劃與設計: (一)停車場出入口動線、視距、安全設施分析。 (二)停車位空間(供給)佈設與數量配置圖說。 五、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 (一)施工期間交通維持措施。 (二)基地交通配置、規劃說明及改善對策。 (三)目標年期交通評估。 六、附則: (一)申請單位名稱、負責人之姓名、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評估委託書。 (三)評估報告撰寫者姓名、履歷及簽章。 (四)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