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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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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
前項範圍得由地方
主管機關
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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