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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
  2. 前項範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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