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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應依下列原則界定目標年時間評估範圍: 一、評估年期:目標年期。 二、評估時段:應針對前條各款交通系統背景尖峰交通量及建築物衍生最大交通量時段分別進行評估。
  2. 前項各款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調整。
  3. 評估報告應註明相關參數及引用模式之資料來源,且為最新之調查資料;若由申請單位自行調查,須以開發型態及區位條件相似基地為之。但交通量應為最近二年內之調查資料。
  4. 未能依評估報告中既定年期完工或實施者,仍應修正評估報告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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