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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車輛使用人進入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其各項收費基準如下: (一)機車每小時為新臺幣十元。 (二)小型汽車(九人座以下)每小時為新臺幣二十元。 (三)大型汽車(十人座以上)每小時為新臺幣四十元。
  2. 前項所述每小時計費方式係指車輛進入停車場地停放使用乙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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