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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停車場經營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發售月票等其他記名停車票之停車場經營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
  2. 前項應訂維護計畫之停車場經營業者,其為新設立者,於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時,應將維護計畫一併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已領得停車場登記證者,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3. 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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