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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停車場經營業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訂維護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
  2. 前項維護計畫應於修正後六個月內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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