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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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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
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引導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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