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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航空郵件,經外國郵政同意,在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理,並在雙方約定之時間前送達收件人者,為國際快捷郵件,簡稱快捷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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