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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快捷郵件通達地區以與我國簽訂協定或協議之各國郵政所指定之地區為限。收寄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與寄達地區及資費,由郵政總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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