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快捷郵件之交寄分定期與不定期兩類。定期交寄者,寄件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定合約之日起滿二十天後,依約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不定期交寄者,不須預先訂約,得向任何指定收寄快捷郵件之郵局窗口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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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郵件之交寄分定期與不定期兩類。定期交寄者,寄件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定合約之日起滿二十天後,依約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不定期交寄者,不須預先訂約,得向任何指定收寄快捷郵件之郵局窗口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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