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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快捷郵件延誤,經查明係因郵局過失所致者,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退還已付快捷郵件資費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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