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所稱「無線電通信機」指利用電磁波輻射原理,發射或接收電信之機器。但不包括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及不利用天線輻射原理,而以室內外電源線作收發煤介之通信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準則所稱「無線電通信機」指利用電磁波輻射原理,發射或接收電信之機器。但不包括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及不利用天線輻射原理,而以室內外電源線作收發煤介之通信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