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產事業依據「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一般無線電通信機: (一) 發射機頻率誤差:小於±5○PPM。 (二) 附混發射:衰減dB值優於43±1○Log1○ (輸出功率瓦特 數) 。 (三) 接收機靈敏度:信號對雜信比1○DdB,輸入不大於2uv。 (四) 接收機選擇性:優於6○dB。 (五) 接收機附混響應:優於6○dB。 二、電信總局用戶自備無線電終端設備: (一) 交通部電信總局技術規範之無線電叫人終端機器材規格。 (二) 交通部電信總局技術規範之陸地公眾行動無線電話系統用戶話機器材規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