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產事業依據「重要生產事業特別獎勵適用範圍及標準」或「工礦業或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發射機頻率誤差 小於 2○ PPM。 二、附混發射 衰減dB值優於43+1○Log1○ (輸出功率瓦特數) 。 三、接收機靈敏度 信號對×信比1○dB,輸入不大於1 5uV。 四、接收機選擇性 優於65dB。 五、接收機附混響應 優於65dB。 六、多頻路接收及 (或) 發射,須配備銷相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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