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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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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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80622 制定)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615 修正)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受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 九、建置機關。 前項第八款之執行機關,指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第九款之建置機關,指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 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不公開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四款之監察處所,應係指受監察之處所,爰予修正。 二、鑒於實務上對「執行機關」、實際進行執行通訊監察之處所及「建置機關」常發生混淆,致通訊監察書或通訊監察聲請書之記載用語不一,極為紊亂,爰增列第一項第九款「建置機關」及第二項有關執行機關、建置機關內涵之規定。 三、通訊監察係秘密蒐證之方法首重隱密,爰增列第三項之規定。
- 通訊監察書名詞
- 案由名詞
- 通訊監察名詞
- 核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第四款之監察處所,應係指受監察之處所,爰予修正。 二、鑒於實務上對「執行機關」、實際進行執行通訊監察之處所及「建置機關」常發生混淆,致通訊監察書或通訊監察聲請書之記載用語不一,極為紊亂,爰增列第一項第九款「建置機關」及第二項有關執行機關、建置機關內涵之規定。 三、通訊監察係秘密蒐證之方法首重隱密,爰增列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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