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受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 九、建置機關。
- 前項第八款之執行機關,指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第九款之建置機關,指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
- 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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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
監察對象「不明」時,是否得不予記載?
尤其詐騙集團常常利用人頭、車手
11 1 2、5、18-1違反無證據能力
🥣實務98台上1048:
相對於傳票、押票主要針對「人」
搜索/監聽主要針對「證據」,而非「人」
通保法未如刑訴128 2 2但書規定
11 1 2、5、18-1違反無證據能力
But 🥣實務98台上1048放寬,認為事實上監察對象如與形式上監察對象「⚠️⚠️有一定關聯」就算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受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
九、建置機關。
II 前項第八款之執行機關,指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第九款之建置機關,指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
III 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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