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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
  2. 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3.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調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4.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等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5. 依第二項急迫情形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6.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 三、有效期間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7. 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8.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9.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或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事、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八項之限制。
  10.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經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同意,得調取其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不受第一項至第八項之限制。
  11. 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之程序、資料保存、銷燬、監督、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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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注意是最重本刑而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調通聯紀錄)時,Exc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例外:跟蹤騷擾防治法18 4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I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IV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V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VI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VII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VIII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
pokerface62007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調取通信紀錄、使用者資料。不包含通訊內容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