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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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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