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三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二名: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甲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