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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員持有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在航行中到期或最近過期且遇有緊急情況,航政機關得允許該船員工作至其可從合格醫師處取得體格檢查證明書之下一停靠港,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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