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櫃出租業核准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連同許可費一萬二千元,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查驗後核發許可證 (附件一) 。 一、申請書 (附件二) 。 二、公司登記執照。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自有或租用貨櫃儲放場之證明文件。 六、自有或租用貨櫃儲放場位置圖。 七、其他有關文件。 貨櫃出租業未依前項規定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貨櫃出租業許可證者,其籌設之核准應予註銷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貨櫃出租業許可證領取後,六個月內未開始營業者,應撤銷其許可,收回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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