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 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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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 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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