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力船舶拖曳運輸駁船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及跨區三種,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2. 動力船舶拖曳浮船塢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區二種,不得跨區申請,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3. 前項不適用強制引水情形所載運之船舶長度,不得超出浮船塢之船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