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經管理機關核准結束營業、撤銷、廢止營運或其領用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人員因死亡、離職或無入出港區之必要者,應由其所屬事業繳還所領用許可證或通行證,未繳還者,由管理機關逕予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或通行證。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經管理機關核准結束營業、撤銷、廢止營運或其領用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人員因死亡、離職或無入出港區之必要者,應由其所屬事業繳還所領用許可證或通行證,未繳還者,由管理機關逕予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或通行證。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