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持有下列相關許可放行文件者,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之指定地點: 一、持有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連接機坪專用道路之作業區域。 二、持有營運機構核發陪驗證明文件之報關人員,得入出自由港區之貨櫃(物)集散站驗貨區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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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下列相關許可放行文件者,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之指定地點: 一、持有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連接機坪專用道路之作業區域。 二、持有營運機構核發陪驗證明文件之報關人員,得入出自由港區之貨櫃(物)集散站驗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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