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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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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自由港區之人員及車輛應憑管理機關
核
發之入出許
可證
或通行證,並接受警察人員或營運機構保全人員檢查後,始得入出自由港區。
前項檢查方式,得採用科技設施並搭配相關管控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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