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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 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未三年。 二、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未逾二十四小時。
  2. 自由港區內之事員工申請前項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應由申請人於事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敘明入出事由、期限及範圍,由其所屬事業彙整後,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取得同意後始得入出。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期限屆滿之更換,亦同。
  3. 管理機關發第一項長期或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應於許可證或通行證上載明使用期限及通行自由港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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