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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持有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之人員有冒用、偽造變造他人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或經有關機關通知有走私情事者,管理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許可證或通行證,並於註銷日起三個月內,不予許可其長期及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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