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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遺失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申請人應通報管理機關及營運機構,並出具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2. 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於效期內遺失累計達三次者,於申請人通報遺失之日起一個月內,管理機關應不予許可其補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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