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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本局廢止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長,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不適用強制引水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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