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本局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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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本局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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