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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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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之公司名稱、組織、
代表人
、資本額有變更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
核
轉交通部備查;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地址變更或設立
分公司
應於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普通航空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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