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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普通航空業之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有變更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轉交通部備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地址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於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2. 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普通航空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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