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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普通航空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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