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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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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請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普通航空業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
普通航空業申請英文版及換、補發前項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製作及換、補證費每張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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