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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普通航空業申請籌設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不予許可籌設: 一、經營項目,未能配合社會發展及適應實際需要。 二、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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