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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散站經營業應將有關貨量統計比較表依地區、貨物、航空公司及承攬業分類,於次月十五日前報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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