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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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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散站經營
業
公司名稱、組織、
代表人
、董事、
監察人
、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依法辦妥
變更登記
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後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集散站經營業許
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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