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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散站經營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依法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2. 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後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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