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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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