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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進出機場應於交接區內辦理。
  2. 前項貨物進出機場應以整盤、整櫃方式辦理。但與機場內集散站經營業所處理之貨物進行拆、併盤櫃作業者或因盤櫃傾倒或其他必要之整理者,不在此限。
  3. 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於交接區內由航空公司或受其委託之航空站地勤業與集散站經營業自行交接、保管及拖送。
  4. 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對進出交接區內人員、車輛及作業秩序,應負管理責任,以維機場整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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