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業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續聘: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有效檢定證、體格檢查合格證影本。 四、聘僱合約影本。 五、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華期間納稅證明影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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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業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續聘: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有效檢定證、體格檢查合格證影本。 四、聘僱合約影本。 五、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華期間納稅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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