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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或其所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業者停業六個月以上或喪失法人資格者。但因合併後存續法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之職務經解任者。 三、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前項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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