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聘僱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但期滿時業者因特殊需要,得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 核轉主管機關核准續聘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業者初聘外籍駕駛員,應檢附訓練計畫;依前項第三款但書續僱外籍駕駛員時,應檢附訓練成效檢討。 第一項所定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不得執行航空器駕駛員訓練以外之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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