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營運飛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民航業運輸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經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 四、聘僱期間以三年為限。但期滿時業者因特殊需要,得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准續聘之。 五、聘僱外籍駕駛員人數不得超過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數總和之三倍。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應經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並核發民航業運輸駕駛員檢定證後,始得擔任營運飛航。 業者派遣國內航線運飛航任務時,不得全由外籍駕駛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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