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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主管機關許可後,由民用航空局發給臨時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一、申請書。 二、申請聘僱外籍駕駛員資料表。 三、應聘外籍駕駛員學、經歷及護照證件影本。 四、應聘外籍駕駛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合格證及駕駛員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五、聘僱合約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之原本,如使用中、英文以外字者,應經業者驗證證明及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就該譯本應附具其內容與原本相符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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