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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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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員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曾任航空器維修工作六年以上經驗。 二、
持有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或維修員檢定證。 三、二年內無違反
民用航空法
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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